来源:芝罘区政府网 2017-07-05 13:10:19
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我省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应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工作后取得学历的报考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从第一学历毕业时间算起。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3)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二)高级资格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
事业单位未设置会计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报考。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进行组织。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原则上不再组织报考;具体报名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报名条件中的资历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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