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6 13:53:55
大家在迎接双十一的同时,上周六11月4日下午在财会界却发生了一件大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会计证取消尘埃落定,新的会计法也于11月5日起实行。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自10月31日新华社发布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的新闻以后,引来会计行业巨大关注。11月4日下午会计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审议,11月5日起正式实行!自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事宜尘埃落定!
此次《会计法》修订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消,将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法律意识、风险意识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又是一种挑战。机遇是:《会计法》修订内容11月5日正式实施以后,更多的优秀人才会被吸引到会计行业中来,促进财务工作者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挑战是: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会计行业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
随着会计法的修订,会计证的取消,财会工作者要抓住机遇,提升自己。
1. 理论与实际结合
在职场中,优秀的工作能力无疑是个人核心竞争力之一,所以财会工作者在积极考证提升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将实际工作和理论结合起来,提升自己的灵活性。
2. 加强法律和风险意识
根据最新修订内容,情节严重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其次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于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要求更加严格,这里体现了财会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的必要性。
3. 初级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可同考
会计从业考试取消,会计职称类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将会成为财会人员新目标。初级会计考试报名门槛降低也使得初级会计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同考得以实现。考生可以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结合备考,科目方面两者也有一定相关性。
希望每一个财会人员对于自己的未来都能有一个好的规划,并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相关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及报名条件 | 2017年注会考试通过率会有变化吗? |
2018年CPA考试预习阶段各科学习计划表(11月1日-3月31日) | 2017年CPA考试成绩查询必读 |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考生回忆版) | 2018年注会考试全国开课啦! |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