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会协〔2011〕15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将组织2012年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按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我会在册全部执业注册会计师。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任职资格检查。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由分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负责。
二、任职资格检查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
三、任职资格检查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2012年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3)。
(四)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件4)、执业证书原件,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提出申请。
四、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要求:
(一)在任职资格检查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检查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检查:
1.不履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5.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检查材料(附件5、附件6):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时限内上报材料,确保检查工作按时完成。
五、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程序与进度安排
(一)我会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相关材料,并于2012年2月7日至14日(周六、周日除外)以A4纸打印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具体办事流程(附件6):1、到财务部办理交纳会费情况证明;2、到继续教育部办理年度培训情况证明;3、将相关材料报注册部审核。
(二)我会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主要核对:1、聘用合同;2、人事档案的托管;3、薪金的发放;4、社保基金的缴纳;5、执业情况。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我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撤销、注销注册等处理。
(四)我会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
七、截至2012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截至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八、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我会要求其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我会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九、其他
(一)为了保证此次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检查材料上报前,我会网站首页“注册管理----注师年检----注册会计师名单”核对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如地址、电话、邮编有变更事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更改。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号与实际不一致的,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注册部修改。涉及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向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
(三)申报材料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人:福立国 联系电话:010-8822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