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3-01-09 17: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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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政厅:财政部修订公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财政部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财政部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修订,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办法实施至今已逾7年,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和免试条件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和资格调转程序相对繁琐;三是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四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五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因此,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新《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有利于方便考生应考,减少考题泄露风险,降低考试管理成本,提高考试组织效率,同时,统一全国各地区考试试题的类型和难度,有利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二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原办法规定,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报考人员可以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由于中专学历目前无法教育部门相关网站查证,并且各类学校专业设置名称不一,会计类专业难以准确界定,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其他一些从业资格考试,如银行业从业资格、报关员从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教师从业资格等,均未规定免试条款。新《办法》删除了免试规定。
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新《办法》第11条规定,考试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即可领取证书。新《办法》第21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调转的,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在上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之间调转的,在原地办理调出手续后,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
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原办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获取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信息。新《办法》已加强了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管理,不需要再继续保留注册登记制度。因此,删除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新《办法》第16条规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方法单一的局面,将参加更高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学历教育、在经济类媒体发表文章、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方式引入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从而丰富继续教育形式,充实继续教育手段。
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新《办法》第20条明确了持证人员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的义务,规定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的信息变更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以登陆指定的网站办理,从而方便持证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高信息变更工作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七是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新《办法》第22条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既解决了证书遗失、毁损人员面临的现实问题,也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
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新《办法》第23条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有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掌握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九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新《办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和注销情形。补充完善退出机制,可以剔除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的会计从业资格,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十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新《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新《办法》第30条加大了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规定了2年的禁考期;此外,还增加了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进行信息更新的法律责任,规定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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