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2-08-14 16:20:47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税法属于法学概念。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税目
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
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6.计税依据
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1)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从价计征,即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率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2)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3)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11.法律责任
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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