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2-07-30 09:56:17
一、事项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核准。
二、法定依据
财政部令[2005]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人符合以上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一次性规定考试科目的申请人,应登陆“辽宁会计网”,打印《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5、珠算等级证书复印件;
6、工作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符合以上规定部分免试条件的,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持规定的资料到财政局审批窗口审核;
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确认并签字盖章;
3、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承诺登记;
4、录入会计信息数据库;
5、制作、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承诺时限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除全国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和换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期间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之外,其余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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