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会〔2012〕57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7月5日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