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定州市财政局 2017-11-09 11:44:39
定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会计人员: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7〕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委托网络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培训为主,报名缴费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缴费。
二、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操作流程:
具体操作请见网站公告的“定州市学习手册”
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可选择相应补学年度,补足继续教育学分。
四、有以下情况者,需提供资料原件,到财政局人教科办理学分登记: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我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其他事项请咨询定州市财政局人教科
电话:0312-233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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