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8 11:41:04
关于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人社函[2017]4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7年会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已圆满结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2012〕28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5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为5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南疆四地州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满50分,但尚未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发放标注“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仅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四、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先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1份)并报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准备《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2份),先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再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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