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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4 16:24:33

第四节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如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磁条卡和芯片(1C)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随着网络化进程的推进,目前主要的汇兑方式是电汇。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査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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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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