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4 16:17:18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与基本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统称为“五险”。
社会保险实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人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及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
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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