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7 11:52:03
会计证“取消”后,会计继续教育将何去何从?2017年6月1号,财政部办公厅发出的财办会〔2017〕16号,一个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继续教育规定》作出了新的说明。
继续教育重大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继续教育对象的变化
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旧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说明我们不管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只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新规将继续教育的对象范围扩大。
2、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从24分上升到90学分
新规: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旧规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由此可见,以前参加继续教育采用网上学习方式需要24学时,现在需要90学时,时间被延长很多。
但是新规第十八条也有很多关于折算学分的方式。例如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由此可见,现在获得学分的方式比之旧规多了更多的渠道,能充分调动起会计继续教育对象的学习激情。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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