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06-08 17:21:4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13〕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及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围绕会计改革重点,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会计人员的行业、岗位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以下内容,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将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通知》(财办会〔2011〕35号)要求,各地要将防治“小金库”的相关知识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二)我省会计人员按照注册单位的性质,围绕以下方面法规制度和实务操作开展继续教育:
1.综合类。包括会计、财税、金融法律法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会计档案管理;管理会计指引;初、中、高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
2.企业类。包括会计准则、准则解释、内部控制、产品成本核算、会计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等相关制度规范,纳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特殊行业或特殊业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等。
3.行政事业类。包括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等制度规范,以及财务规则、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
二、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依托中华会计网校,对在哈尔滨市的中、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以及全省具有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中华会计网校办事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14号,电话:0451-82630866。
市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尚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培训,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利用政务公开渠道及时公布继续教育开展时间、形式、内容等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要求,高质量完成继续教育。
(三)为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稳定师资队伍和执教水平,对已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考核评价,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在连续三年考核中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对于只收费不培训,或伙同其他机构或个人利用继续教育名义非法牟取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永久取消其培训资格,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和信用公示平台。
(四)各地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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