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会计信息网 2016-09-01 14:50:43
根据《关于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9号),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为方便成绩合格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现将资格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1、2016年9月15日起开始资格复审,10月31日前结束。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财政部门在此时间内自行安排资格复审事宜,相关信息应提早上网,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考生。
2、成绩合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格初审合格(用人单位)的有关材料(详见附件1),到指定地点进行考后资格复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格复审工作。在复审过程中,职改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考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审合格的,经审人在《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2)“市州职改部门资格复审意见”栏目签署审查意见、签名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
3、考生无特殊情况应参加当年度资格复审。因特殊原因逾期不参加资格复审的,仅可参加下年度一次资格复审。
4、各市州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公示、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名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将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信息整理造册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将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信息报至财政部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屏蔽相关信息。
5、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在《考试登记表》“颁发资格证书部门意见”栏目盖章,同时在合格人员资格证书上加盖钢印,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公章。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资格证书及《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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