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2014-02-10 16: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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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必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人社厅发[2013]1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2013年度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会计、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商务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资格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会计 | 经济法基础(初级) | 100分 | 60分 |
初级会计实务(初级) | |||
经济法(中级) | |||
中级会计实务(中级) | |||
财务管理(中级) | |||
国际商务师 | 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 | 100分 | 60分 |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 |||
业务外语 | 具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60分及以上的考试成绩通知书;或持有原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以上合格证 | ||
外销员 | 外经贸综合业务 | 100分 | 60分 |
外经贸外语 各语种笔试和口语两部分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分别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7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位发放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的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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