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6 14: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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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计税方法
二、一般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等),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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