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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考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4 11: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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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 科目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释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某饼干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机器设备既用于生产饼干,又用于修缮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否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3】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4】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解释】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3.非正常损失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释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释2】货物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解释3】(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运费的处理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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