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3 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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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 包装物押金
2. 商业折扣
3. 以旧换新
4. 以物易物
5. 组成计税价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
1. 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2.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5. 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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