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0 11: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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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基本规定
2.视同销售货物
3.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交割环节)(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缝纫业务;(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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