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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要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0 11:27:0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的撤回

4. 要约的撤销

5. 要约的失效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要约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2. 要约的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要求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的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的,要约也不生效。

3. 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5.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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