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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订立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9 10:32:1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一、实际履行原则

二、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无效

2.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缔约过失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

一、实际履行原则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环节,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环节;(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取决于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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