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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8 10:56:1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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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2)出票人资金不足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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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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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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