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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7 10:33:02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提示承兑期限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相关连接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连接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相关连接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连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连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连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连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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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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