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7 10: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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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金额(2016年单选题)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
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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