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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3 16:40:07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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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4.背书连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连接】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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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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