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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支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3 16:37:3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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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三单元 支票和银行本票

【知识点】:支票

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2)金额

①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票据无效。

④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收款人名称

①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应记载事项。

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

(4)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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