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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汇票基本概念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3 16:33:2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汇票的类型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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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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