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2 15: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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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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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2011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3岁。2015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案】BD
【解析】由于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误告年龄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相关链接】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例题·单选题】2012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2015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经查,刘某已缴纳3年保险费。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答案】C
【解析】(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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