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1 11: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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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二、个人储蓄存款
三、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第一单元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注册资本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解释】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2016年单选题)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4.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6.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7.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个人储蓄存款
1.定期储蓄存款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活期储蓄存款
(1)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3.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1)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解释】(1)中国证监会:查询和冻结;(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查询。
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限制支出原则
(1)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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