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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三章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7 14: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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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一单元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007年单选题)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用作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有(  )。

A.云滇针织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妆品经销公司

C.樱园服装设计中心

D.霞光婚纱摄影工作室

【答案】CD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个人独资企业法》只是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例题·判断题】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答案】×

【解析】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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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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