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7 14: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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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点】: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1.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3)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释】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计划生育”原则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5.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解释】(1)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不是必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2)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则必须设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兼职的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2)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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