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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7 14:38:29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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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二)董事会的组成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监事会主席】(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5)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解释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3年);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必须是3年。

【解释2】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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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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