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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6 10:38:56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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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二)职工代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职工代表

第五单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公司的具体规章由经理制定。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解释】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如果不设立监事会的,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如果设立监事会的,则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并没有法定限制。

【解释】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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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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