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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解散诉讼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6 10:31:4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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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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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股东权利

【知识点】:解散诉讼;

第三单元 股东权利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

(1)股东(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表2-2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分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合并、分立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资格

任何一个股东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解散诉讼中的股东资格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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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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