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4 10:21:3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预计10月25日左右就可以查询了,与其心浮气躁,不如看看知识点才是王道。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第一审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推荐阅读:
您可以点击加入>>>18年中级会计交流①群 568282720,群内会不定时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料,群主还会每天督促大家学习,发送每日一练相关试题,助力学员备考2017年会计中级职称考试。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会计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