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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3 09:46:12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预计10月25日之前就可以查询了,与其心浮气躁,不如看看知识点才是王道。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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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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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代理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三单元 代理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行为不属于代理。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房屋中介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居间合同。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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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a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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