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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承揽合同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5:03:42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报名已经取消了会计证限制,中级会计职称距离全面取消会计证也已经不远了,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考点5】承揽合同

【考频】低频

【难度】简单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1·判断题】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5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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