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5 0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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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民间借贷合同
【考频】低频
【难度】适中
1.本金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是否支付利息
(1)未约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之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例题·单选题】陈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1年后,张某获知陈某经营个体企业获利,在陈某还款时要求其支付利息1800元,陈某表示反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应否支付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陈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陈某应按当地民间惯例支付利息
C.陈某无需支付利息
D.陈某应支付1800元利息
【答案】C
3.借期内的利率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该约定有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的部分肯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采取“不反对、不支持”的原则:
(1)借款人按照约定自愿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并不反对。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如果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2%。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双方约定将220万元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1000+220),借款期限仍为1年,年利率仍为22%。2016年1月1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本息合计1488.4万元(1220+1220×22%)。
在本案中,甲公司最初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借款期间为2年,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为480万元(1000×24%×2),因此,甲公司只需向乙公司支付本息1480万元。对超过的8.4万元,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自愿支付的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6.提前偿还借款
(1)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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