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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2 17:23:19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不管考试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前行,下面中公会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新的一天,继续启程,希望大家明年继续拿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类型

中级会计职称

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4.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

(2)连带责任

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数个或全体普通合伙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额大小、合伙协议的约定等进行拒绝。

(3)按份责任

①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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