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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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企业为生产并销售ABC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甲、乙、丙三个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中甲为一般纳税人,且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丙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只能出具普通发票。甲、乙、丙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无差别,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的含税价格分别为23400元、21115元和19750元。ABC产品的单位含税售价为29250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新华企业的购货方式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期间费用,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新华企业应该选择哪家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参考解析:
【答案】
ABC产品的不含税单价=29250÷(1+17%)=25000(元)
每单位ABC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元)
(1)从甲处购货:
单位成本=23400÷(1+17%)=2000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应纳增值税=4250-3400=85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850×(7%+3%)=85(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25000-20000-85)×(1-25%)=3686.25(元)
(2)从乙处购货:
单位成本=21115÷(1+3%)=2050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500×3%=615(元)
应纳增值税=4250-615=3635(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3635×(7%+3%)=363.5(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25000-20500-363.5)×(1-25%)=3102.38(元)
(3)从丙处购货:
单位成本=1975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
应纳增值税=425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4250×(7%+3%)=425(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25000-19750-425)×(1-25%)=3618.75(元)
由上可知,在一般纳税人甲处购买原材料所获利润最大,所以应该选择甲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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