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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1:47:51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抓住最后时机,攻克每章节高频考点,争取拿下高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助力2017年中级考生成功考试。

第五章

【考点5】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考频】低频

【难度】一般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解释】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实际损失15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解析: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尽管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并未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不能减少,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因此,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之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5.定金

(1)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种类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B.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ABD。解析:选项C: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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