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6 11:35:42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56[简答题]
本题根据2017年教材进行了修改。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酒厂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06=15.3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6.55-15.36=21.1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酒厂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幼儿园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3)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价款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析】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1.7+0.06-5×17%=14.1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23.46-14.10=9.36(万元)。
57[简答题]
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以折扣方式销售应税药品一批,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20万元,“备注”栏注明折扣额4万元。
(2)从国外进口一台设备,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2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10%,该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
(3)将新研制的一批应税药品赠送给某医院,该批药品的成本为500万元,该药品系经批准生产的新药,没有同类药品的销售价格,药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业务(1)中,折扣额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该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业务(3)的销项税额。
参考解析:(1)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根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①应纳增值税=200×(1+10%)×17%=37.4(万元)
②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本题中,该进口设备专门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销项税额=500×(1+10%)×17%=93.5(万元)。
58[简答题]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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