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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定金罚则的适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6 10:37:4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抓住最后时机,攻克每章节高频考点,争取拿下高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助力2017年中级考生成功考试。

第五章

【考点2】定金罚则的适用

【考频】低频

【难度】适中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解析:(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强行扣押、变卖),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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