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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2)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5 14:26:04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59[简答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承兑并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5)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F公司是否有权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无需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D公司可以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仍接受该汇票,因此,D公司可以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5)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

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6)F公司有权要求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于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当债务人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F公司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G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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