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中级职称 > 经济法 > 考试题库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1)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4 13:28:06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56[简答题]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利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3)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7[简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2016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偏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8.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人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2)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实行统一核算,而珠海、上海、深圳不属于同一县(市),相关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7%+300×17%=93.5(万元)。

(3)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根据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本题中,甲公司购人的健身器材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活动中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8[简答题]

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业设备的丙公司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一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

(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于7月20日明确表示将不能履行合同,属于预期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或者: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定金不足以弥补乙公司的损失10万元,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凡要求计算的,必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两位以上小数的,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说明理由的,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59[简答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除例行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选举和更换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2)2016年5月10日,持有甲公司4%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在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16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16年6月1日卖出,获利5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以普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2)①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足10日;②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超过了2日。

(3)①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②甲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少主持人的签名,同时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C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考前提分必看 最后的逆袭

2017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常见问题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考生须知

您可以点击加入>>>【中级会计职称交流③群】:  418761079,群内会不定时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料,群主还会每天督促大家学习,发送每日一练相关试题,助力学员备考2017年会计中级职称考试。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会计

热门标签: 中级会计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huiju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