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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质押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4 11:09:05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抓住最后时机,攻克每章节高频考点,争取拿下高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助力2017年中级考生成功考试。

【考点4】动产质押

【考频】(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难度】简单

1.交付生效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

【解释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解释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未完成交付),质权不生效。

【解释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未真正完成交付),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4】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例题1·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解析:(1)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例题2·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

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

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

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

【答案】A。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丙)在主合同(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故质权未设立。

【例题3·多选题】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权的设立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BD。解析:(1)选项AB: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2)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2.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相关链接】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乙不慎将汽车损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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