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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保证方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31 10: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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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保证方式

【考频】(2010年简答题)

【难度】较难

1.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1)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2年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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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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