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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代位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8 13: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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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代位权

【考频】(2010年简答题;2011年多选题)

【难度】适中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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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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