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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票据权利的取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6 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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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考频】适中

【难度】适中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可以转让给他人,被背书人即获得票据权利。

(3)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解释】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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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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