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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承兑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1 11: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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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考频】中频

【难度】适中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承兑仅限于远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需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一】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二】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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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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